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鄧淇 文(即 鄧淇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欄人中「被告鄧淇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鄧淇文(即鄧淇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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