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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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熙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omaszNapiontek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權,暨其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