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國棟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鑫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有債務人107年2月22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
(107)三法字第00196號文、國泰人壽106年11月28日國壽字第1060111202號函、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3日元投信字第20180430號函、本院107年4月17日調查筆錄暨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105年財產所的資料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債務人之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其中關於債務人對第三人黃○○等28人之債權(詳如附表1107年4月24日之陳報狀所提出之本票可知,票據債權均已罹於時效,其中僅有附表編號6對第三人黃○○有本院94年度票字第88964號民事裁定與其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惟上揭本票裁定亦無聲請執行之記錄,債務人並自陳:「本人自常業重利罪(本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起訴日起,96年3月27日迄今107年5月21日止,期間本人都沒有再向其他的債務人追討過債務。」此有債務人107年5月24日提出之切結書在卷可參。經本院於107年4月25日將附件1所示之債權轉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對此部分是否變價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剔除於清算財團之外。其中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47﹪)具狀表示債權已離於時效,應予剔除於清算財團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權比例1.67﹪)則認應選任管理人進行訴訟及變價程序、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96﹪)表示應拍賣上揭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7.68﹪)表示應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變價方式。然本院既已書面通知債權人對此部分財產之變價方式表示意見,則無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必要。
是以,同意剔除加上視為同意剔除之債權比例已達76.69%,故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之規定於107年4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該條文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債務人徐國棟之資產表:~t50;┌──┬─────────────┬────────┬──────────┐│編號│財產名稱│價值│備註│├──┼─────────────┼────────┼──────────┤│1│機車一輛(2007年7月出廠,│新台幣0元│無殘餘價值。│││排氣量125立方公分)│││├──┼─────────────┼────────┼──────────┤│2│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存款(帳號│新台幣87元│薪資帳戶,每月除薪資│││:000000000000)││匯入外,僅餘數十元,│││││不予列入清算財團。│├──┼─────────────┼────────┼──────────┤│3│玉山銀行民生分行存款│新台幣14,322元│由債務人解繳到院。│││(帳號:0000000000000)│││├──┼─────────────┼────────┼──────────┤│4│元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新台幣6,631元│361.4單位已變價支轉│││││到院。│├──┼─────────────┼────────┼──────────┤│5│國泰人壽保險保單│新台幣0元│非保戶。│├──┼─────────────┼────────┼──────────┤│6│對第三人之28筆債權(附表1)│新台幣0元│罹於時效,無變價實益│└──┴─────────────┴────────┴──────────┘附表1┌──────┬─────┬────────┬──────────────┐│編號│債務人│債權金額│備註│├──────┼─────┼────────┼──────────────┤│1│黃○○│3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2年12月23日│├──────┼─────┼────────┼──────────────┤│2│黃○○│8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2月16日│├──────┼─────┼────────┼──────────────┤│3│洪○○│6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2月18日│├──────┼─────┼────────┼──────────────┤│4│陳○○│4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2月17日│├──────┼─────┼────────┼──────────────┤│5│許○○│4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2月17日│├──────┼─────┼────────┼──────────────┤│6│黃○○│640,000│本票三張:發票日93年9月22日│││││發票日94年6月9日│││││發票日94年6月9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88964號本票│││││裁定。惟未曾聲請執行。│├──────┼─────┼────────┼──────────────┤│7│陳○○│140,000│本票四張:發票日94年3月29日│││││發票日94年4月6日│││││發票日94年5月16日│││││發票日93年12月25日│├──────┼─────┼────────┼──────────────┤│8│程○○│300,000│支票一張:發票日94年6月5日│├──────┼─────┼────────┼──────────────┤│9│林○○│4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5月10日│├──────┼─────┼────────┼──────────────┤│10│施○○│112,000│本票四張:發票日94年5月1日│││││發票日94年4月12日│││││其餘兩張本票(票號328860、│││││328861)因未載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11│洪○○│18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3年9月9日│││││發票日94年1月17日│├──────┼─────┼────────┼──────────────┤│12│魏○○│8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2月16日│├──────┼─────┼────────┼──────────────┤│13│林○○│6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4年4月1日│││││發票日94年5月13日│├──────┼─────┼────────┼──────────────┤│14│陳○○│2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5月13日│├──────┼─────┼────────┼──────────────┤│15│周○○│16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4年2月17日│││││發票日94年3月29日│├──────┼─────┼────────┼──────────────┤│16│李○○│620,000│本票四張:發票日94年3月25日│││││發票日94年4月15日│││││發票日94年1月14日│││││發票日93年11月23日│├──────┼─────┼────────┼──────────────┤│17│蕭○○│110,000│本票五張:發票日93年7月12日│││││發票日94年4月1日│││││發票日94年4月10日│││││發票日94年4月19日│││││發票日94年5月28日│├──────┼─────┼────────┼──────────────┤│18│許○○│9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4年4月13日│││││發票日92年4月25日│├──────┼─────┼────────┼──────────────┤│19│黃○○│4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4年4月8日│├──────┼─────┼────────┼──────────────┤│20│朱○○│6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4年4月?日│││││(字體模糊難辨識)│││││發票日94年4月18日│├──────┼─────┼────────┼──────────────┤│21│黃○○│15,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1年10月31日│├──────┼─────┼────────┼──────────────┤│22│任○○│80,000│本票二張:發票日92年3月26日│││││發票日94年4月15日│├──────┼─────┼────────┼──────────────┤│23│李○○│90,000│本票三張:發票日94年4月24日│││││發票日94年5月6日│││││發票日94年4月24日│├──────┼─────┼────────┼──────────────┤│24│賴○○│60,000│本票一張:發票日91年10月31日│├──────┼─────┼────────┼──────────────┤│25│王○○│31,500│本票二張:票號0000000未載發│││││票日。│││││票號0000000發票日│││││僅記載民國8年,其│││││餘月日未記載。│││││兩張均為無效之本票│├──────┼─────┼────────┼──────────────┤│26│黃○○│40,000│本票四張:發票日88年5月13日│││││發票日88年5月13日│││││發票日88年5月14日│││││發票日88年5月13日│├──────┼─────┼────────┼──────────────┤│27│許○○│300,000│本票二張(票號000223、000222│││││)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28│吳○○│70,000│本票七張:發票日84年6月3日│││││發票日84年10月3日│││││發票日84年11月3日│││││發票日84年8月3日│││││發票日84年7月3日│││││發票日84年9月3日│││││發票日8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