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昀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457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士簡字第28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401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昀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鍾昀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 曾韋菘 之住宅,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並造成告訴人不安,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其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侵入之時間非長、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之態度,及從事代理老師、未婚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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