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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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茂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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