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李昭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秀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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