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繳9,49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