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華榮猪
華明 松 華明潮 華明洲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華明
華清池 張桂法 華明清 華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元【計算式:2,400元/平方公尺《系爭220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828《土地面積》×1/2《原告權利範圍》=2,19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