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 張海樹
張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杏山 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編號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苗栗縣通霄鎮)1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488地號土地2513地號土地3五里牌段五福小段146地號土地4210地號土地5165建號建物6中山段166地號土地7178地號土地826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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