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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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華岳依葶 聲請人 許國順 相對人 游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101年度無任何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且領有低收入戶證明,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分會)准予訴訟扶助,有法扶高分會審查表、申請人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至28頁),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希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