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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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227號債權人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泰開發有限公司、 謝天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