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017號上訴人 林獻頌
林寬潭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林獻頌、林寬潭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2罪刑(林獻頌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林寬潭,累犯,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均得易科罰金),駁回渠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的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三、上訴人等第三審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稱:原判決昧於事實,對於上訴人等之證據漏而未審,殊難令上訴人等甘服等語,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渠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