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人丙○○
己○○戊○○乙○○
一、債務人乙○○、丙○○、戊○○、己○○、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戊○○、己○○、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於96年
12月25日,邀同其餘相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且簽立保證書,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5,000,0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及借據,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八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相對人等自民國98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八條第(1)款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345,278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永城98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1371│ 鈺平黃光 │月28日起││六二五│││5元│明,己○○│││││││,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2│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3156│鈺平,黃光│月28日起││九二五│││3元│明,己○○│││││││,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371│鈺平,黃光│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明,己○○│││百分之十,逾期││││,鈺展清除│││超過六個月部份││││回收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156│鈺平,黃光│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明,己○○│││百分之十,逾期││││,鈺展清除│││超過六個月部份││││回收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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