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丙○○
,U.S原告丁○○
A,C原告己○○
CA9原告戊○○
9458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