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債權人 曹瓊云 代理人 曹文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懿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懿哲解除買賣契約之相關文件(台端民國111年3月11日陳報狀僅提出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成交記表,難認已釋明有買賣議價委記書第四條第4項之情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