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5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9,070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482元│聲請人繳納郵資680元││││,餘198元發還聲請人││││。│├───────┼───────┼──────────┤│第一審公示送達│45元│聲請人繳納。││費│││├───────┼───────┼──────────┤│公送送達登報費│500元││├───────┼───────┴──────────┤│合計│30,09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