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85號上訴人 林水清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被上訴人 盧進
紀麗珍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對債務人 紀榮義 有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債權,經先對紀榮義名下之財產(含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71/10000及其上建號為1371號建物全部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巷○○號,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假扣押(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72號)後,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嗣被上訴人2人於上開假扣押程序中,以其持有對紀榮義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再對紀榮義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850號),然被上訴人2人所執對紀榮義之本票債權及借款債權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不存在,經上訴人代位紀榮義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98號(下稱前案)審理。若被上訴人2人之前開本票債權及借款債權為真,因被上訴人2人並以該本票原因關係債權對紀榮義名下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在案,該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與上開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同一,被上訴人2人與紀榮義約定之借款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月9日,且交付借款的時間是在普通抵押權設定完成之日後,故被上訴人2人所有對紀榮義之債權不僅並不存在或成立,亦尚未屆清償期。本院108年5月16日之分配表將被上訴人紀麗珍、 盧進享 受分配之金額記載為927,712元、1,855,425元,並全部列入優先清償,於法有違,應予剔除等語。是本件與前案所爭執者均為被上訴人對紀榮義債權是否真正,前案現尚未終結(上訴中),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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