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施財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對施財健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