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七三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竹市警二分刑字第0九一00一四六六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凌晨三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巷○號國際賓館第二一二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 黃鳳君 姦宿,代價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子黃鳳君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等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