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原告乙○○
號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豐交簡上字第十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