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調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楊維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智柔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