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林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釧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92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