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健誠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零柒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