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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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張峻嘉 被告 褚冠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審理時當庭表示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審理筆錄(見本院卷第365頁)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