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文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審酌被告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依其犯罪情節及量刑之相關情狀,改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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