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三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動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更正為「九十年二月十日」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
罪,二罪間並不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二罪,應
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