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5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30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零
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貸
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帳務資料
查詢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到場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