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見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死亡,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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