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 黃玉坤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
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8,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