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62號聲請人 陳慶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盛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簽名似非林盛雲,請釋明本票發票人所為之簽名為相對人所簽。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盛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