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以幫助之意思幫助某不詳詐騙集團之不詳姓名、
年籍之人,對被害人乙○○詐欺取財未遂,為幫助犯,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
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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