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99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温菊枝 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行使權利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三、查被繼承人温菊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9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子吳峻鋕業於109年4月2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1298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温菊枝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