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先盛 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盛昌間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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