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債權人碧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見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三、貴委員會提出之催告繳納管理費係由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或簽收信件之簽收簿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