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告順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昱伶 被告 張智閔
吳碧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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