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孟謙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

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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