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孟謙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
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孟謙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
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