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文學楊曜楊文雪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律扶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文學即楊曜即楊文雪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文學即楊曜即楊文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免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免責案卷確認無誤,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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