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書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書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書賢因竊盜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書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98年5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月28日,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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