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2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雅雯 相對人 蔡貴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就22704建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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