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44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李玲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