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原處分?懲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240號債權人即聲請人 余秉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即義務人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0000000000000000代表人 呂金榮 (校長)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撤銷原處分獎懲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之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及最高行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90號裁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經查該事件係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及管轄,非由本院審判及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