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4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目前無法安排接回相對人之計畫,僅表示有意交給再婚配偶及其家人照顧,經聲請人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後函覆相對人監護人之再婚配偶照顧意願高,經濟收入穩定,過往曾有照顧過相對人的經驗,故知悉其生活習慣,會安排適當就學場所及生活空間,評估監護人之再婚配偶雖為合適照顧者,但與相對人仍需有更多相處及照顧經驗,以提升親職能力;由於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另有發展落後之評估結果,已協助安排早療到幼兒園之巡迴課程

;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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