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啟珉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蔡孟燐
孫碧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江澍人 送達代收人 林煥超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送達代收人 鍾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啟珉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啟珉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啟珉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啟珉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13年1月17日確定。是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啟珉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