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告EnochTechnologyInternationalPtyLtd

法定代理人 陳瀚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賽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600元(計算式:訂製商品款項353,600元+模具費用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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