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謝亞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芸均 (原名: 劉慧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附表一(聲請狀內無附表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