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黃莉君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黃莉君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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