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上訴人 聶啓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康宸 即 陸有龍 等人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