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家萱 即AtelierVanille 芭黎娜 流行服飾工作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斯嫺
上列聲請人蘇家萱即AtelierVanille芭黎娜流行服飾工作室與
相對人即原告徐斯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家萱即AtelierVanille芭黎
娜流行服飾工作室因有2個未滿3歲之雙胞胎,平日全職照
顧,無法帶著雙胞胎出遠門,且本案事實發生地在高雄,工
作室所在地亦位於高雄,故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等語。
二、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
法第47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
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
中一法院起訴;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2條、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
轄之規定從形式上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有最高
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
,聲請移轉管轄者應限於原告,被告並無聲請移送訴訟於管
轄法院之權,聲請人蘇家萱即AtelierVanille芭黎娜流行
服飾工作室係本案被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於法已非有
據,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相對人徐斯嫺主張其於民國106年5月23日透過通訊
軟體向聲請人購買2件衣服,經聲請人依約將商品寄至其位
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後,因
認為尺寸不合,即於猶豫期內以存證信函提出退貨之申請。
則依相對人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可知兩造已約定相對人位
於臺北市文山區之住處為本件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亦屬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則本院依前揭
法條規定,自有管轄權限。至聲請人之住所及營業所均設於
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雖有聲請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稽,然因本案
非專屬管轄事件,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
合。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