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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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信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信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258元,應繳裁
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