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陸偉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偉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陸偉勇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受刑人陸偉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7日
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2日
111年1月21日~111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8日
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1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1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4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12月1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4號